大洋新聞 時間: 2013-景觀設計11-18來源: 信息時報
  信息時報訊(記者 何小敏 通貸款訊員 馬遠斌 鐘紫薇) 看樓時答應有優惠,交納定金後卻不認賬。方先生憤而起訴房地產開發商,要求雙倍返還定金獲得東莞兩級法院支持。法官提醒消費者,即便面對大開發商,也要註意時刻收集證據,並儘量將對方的口頭承諾寫入認購書,維護自身權利。
  承諾優惠500G20000元改口變成2000元
  2012年12月30日,國內某房地產十強企業在東莞市塘廈鎮開盤售樓。售樓小姐在售樓部向方先生提供了一份價目表,方先生相中的房屋優惠價顯示為59.9萬元。次日,方租辦公室先生交納了1萬元認購金,對方約定在簽訂認購書時此款項將轉為定金。
  2013年1月2日,雙方簽訂認購書,書面約定如果可以在當月12日前簽訂買賣合同,則可享受購房券等4項優惠,但認購書上未書面列明優惠券的數額。“當時,售樓小姐口頭承諾給我5000元優惠券。而且將這4項優惠全用上,房價才能滿足59.9萬元的總價。”方先生說,“房屋二胎但10號那一天,房產商要我重新簽一份認購書,將購房券優惠降低為2000元,總價則變為60.2萬元,我沒答應”。
  1月12日,方先生來到售樓部,要求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但售樓小姐只答應給2000元的優惠,否則預付定金不予退還。感覺受騙上當的方先生隨即向媒體投訴並多次與售樓經理協商。“在投訴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方先生將開發商訴至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要求雙倍返還定金2萬元。
  開發商拒賠被法院強扣款項
  庭審中,開發商確認曾向部分購房者派發優惠券,但方先生並未獲得該項優惠,無論是書面還是口頭。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方先生主張的5000元優惠券與價目表購房總價為59.9萬元相一致;此外,如果方先生不享受該項優惠,開發商應將優惠條款劃掉;最後,根據合同法規定,在雙方對格式合同的條款有爭議時,對於爭議內容應做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即開發商的解釋。綜上,法院採信方先生主張,開發商拒絕簽訂購房合同屬違約行為,遂於2013年4月判決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2萬元。
  一審判決後,開發商不服並提起上訴。2013年8月9日,東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但房地產公司仍拒不主動執行,原因竟然是內部審批麻煩。於是,在方先生的申請下,東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對開發商的銀行賬戶進行了強制扣劃。
    (原標題:口頭承諾優惠價不兌現 開發商被判雙倍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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