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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網記者 廖衛華
  今天,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辦法》。該法規將從6月1日起正式實施。與國家非遺法相比,西藏非遺實施辦法最大的亮點是增加了對喪失傳承能力的原代表性傳承人的人文關懷。
  本次審議的是二審稿,西藏自治區黨委宣傳部常務副部長孟曉林、西藏自治區文化廳副廳長任淑珍兩位人大常委會委員對二審稿的第33條提出了修改意見。草案第33條規定,
  “對喪失傳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授予其榮譽傳承人稱號,重新認定該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原代表性傳承人繼續保留有關待遇。”
  “在我們西藏,很多民間老藝人,一輩子都在傳承這個技藝,沒有別的生存能力,年紀大了,喪失傳承能力後如果沒有一定的補助和補貼,他們的生活很難保障。”
  自治區文化廳副廳長任淑珍說,但是這一條的規定與國家上位法有些衝突。按照國家的非遺法,對於喪失傳承能力的原代表性傳承人,國家不再提供補助和支持。為此,她專門咨詢了文化部非遺司的有關領導,得到的答覆是,國家對於非遺傳承人每年給的1萬元補助是用於傳承活動的經費,不是傳承人的生活費。因此,如果保留原代表性傳承人相關待遇,一方面和國家非遺保護的立法精神不符,另一方面,對於新評定的傳承人也不公平。
  “可是,考慮到西藏的特殊區情和非遺傳承人得實際情況,從人文關懷角度,我們給予喪失勞動能力的人一定補助,是可以的。”
  任淑珍的觀點得到了自治區人大教科文衛主任委員李清波和委員們的認同。最後通過的草案將第33條第二款修改為:“對項目保護單位和項目的代表性傳承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文化主管部門可以取消保護單位資格和代表性傳承人資格,重新認定該項目保護單位和代表性傳承人;對喪失傳承能力的原代表性傳承人,文化主管部門可以授予其榮譽傳承人稱號,人民政府適當給予生活補助。”
  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榮少華表示,2011年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出台,對於加強西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持工作,繼承、弘揚優秀的民族傳統文化起到了重要的推動和保護作用。但是,隨著全球化趨勢的增強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西藏非物質文化遺產依存的社會環境日益狹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持和發展面臨著許多新的情況和問題,一些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價值的珍貴實物流失,部分傳統技藝瀕臨消滅。為了進一步加強西藏非遺保護工作,繼承、弘揚優秀的民族傳統文化,制定更加符合西藏實際,針對性、操作性更強的地方性法規十分必要。
  據介紹,自治區文化廳先後對5個地(市)30多個縣及區外3個省進行了有針對性的立法調研,向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基層文化工作者征求意見建議6次,梳理吸納、修改完善法規條款近30條,並於2013年4月8日形成《辦法(送審稿)》報請自治區政府法制辦審定。
  根據國務院新聞辦公室2013年10月22日發表的《西藏的發展與進步》白皮書,目前西藏有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近800個,傳統戲劇演出機構80多個,傳承人1177名。68名傳承人被認定為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代表性傳承人,323個項目和227名傳承人入選自治區級名錄,158部珍貴古籍入選國家珍貴古籍名錄。  (原標題:西藏通過非遺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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